雪祺电气(00138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 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