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605298) -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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