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3006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