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文化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版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行 有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晓玲、王颖 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