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唐股份(68872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