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 管中心")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 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交易情况进行了审 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 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海城锐海主要从事风电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业务;标的公司电投 瑞享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和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海城 锐海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