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 -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114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宋诗阳、罗晟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简 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