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胶囊(0028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HSJNHSJN(SZ:002817)2025-12-18 12:46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