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胶囊(0028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