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发展(03382) -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提名委員會(「委員會」)職權範圍 成員 1. 委員會由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 」)不時委任的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應 由至少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組成。 2. 委員會主席(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由董事會委任。 3. 委員會秘書(「秘書」)應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出任。 會議次數及議事程序 職責、權力及職能 (於2025年12月19日修訂) 1 4. 委員會每年須召開會議至少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員會應召開額外會議。 5. 委員會主席可自行決定召開額外會議。 6. 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委員會成員。具法定人數正式召開的委員會會議應有權行 使委員會所獲賦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7. 委員會於履行職責時,須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a) 董事會應根據本公司業務而具備適當所需技巧、經驗及多樣化觀點與角度,並 應確保各董事能按其角色及董事會職責向本公司投入足夠時間並作出貢獻。委 員會應確保董事會組成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與非 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組合應該保持均衡,以使董事會上有強大 的獨立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