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前 言 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以下合称本所)接受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中国神华拟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 100% 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