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600808)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 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其余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包括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 债能力的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 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的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提供担保,合 并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 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因 生产经营需要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