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数字(301638)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电网数字电网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石磊律师、邓子柯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