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002014)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