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688665) - 四方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 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自收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