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002452)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Changgao NEETChanggao NEET(SZ:002452)2025-12-28 08:30

-務所 aw Firm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ΞO=ΞH/Ξ+/Ξ\Xi{\bf{\cal{O}}}\,{\bf{\cal{=}}}\,\Xi{\bf{\cal{H}}}\,\rlap{/}\Xi{\bf{\cal{+}}}\,\rlap{/}\Xi 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长高电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