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60137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经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 开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