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二条 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