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002501)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