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000829)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