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励骏(01680) -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全...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對本章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 業顧問。除另有界定外,本文所用詞彙應與本章程「釋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章程文件送交買主或其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 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各章程文件副本連同本章程附錄三「14.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所述之其他文件之副本,已依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 例第342C條規定於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聯交所及證監會對任何章程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 閣下應細閱章程文件全文,包括本章程「董事會函件」中「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一段所載有關若干風險及其他因素之討論。 待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獲批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符合香港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將 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各自開始於聯交所買賣當日或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