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四)提供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