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