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688347)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虹半导体 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 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情况进行核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淳 聂绪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