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食民安(08283) -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五(5)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非包销...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之任何內容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 問。除另有指明外,本文所用詞彙具有本供股章程「釋義」一節所界定之相同涵義。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所有名下之中食民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供股章程文件交予買主或其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 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各份供股章程文件連同其所附載本供股章程附錄三「14.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文件」一段所指明之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聯交所及證監會概不對任何供股章程文件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股份代號:8283) 閣下應閱讀整份供股章程文件,包括本供股章程「董事會函件-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風險警告」一節所載的若干風險及其他因素之討論。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並遵守香港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 券,可自未繳股款及繳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