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 -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 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 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视情况委任))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