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锋医疗(02675)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是指要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 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以及由董事會明確聘任為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本細則所稱「總經理」即《公司法》所稱「經理」。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獨立非執 行董事佔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薪酬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由董事會以 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選舉委員的提案獲得通過後,新任委員在董事會會議 結束後立即就任。 深圳市精鋒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精鋒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薪酬與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 「《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及H股發行後適用的《深圳市精鋒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簡稱「《公司章程》」),依照董事會決議,公司特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薪酬委員 會,並結合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