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