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00000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若出现《章程》规定之情形,本行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