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 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 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