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0121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內部控制與審計體 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保險機構 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 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董事會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 會」),並制定《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是本行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向 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組成和變更經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決定。 1 第七條 主任委員的職責包括: 當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員代為履行。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 可以連任。委員在任期內不再擔任本行董事或者應當具有獨立董事或非執行董事 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相關法律法規、《香港上市規則》或本行章程所規定的條件 時,其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