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68841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1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 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