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301128)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