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0027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