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600403)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国资委)拟以 所持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集团)100%股权,作价向中国 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集团或收购人)增资,使平煤神 马集团在增资后持有河南能源集团 100%股权,进而使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河南能 源集团下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义马煤业集团青 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间接取得大有能源 2,020,160,611 股、占大有能源 84.5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 相关事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平煤神马集团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收购的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