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6-01-26 11: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6 日的《浙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112 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俞晓瑜、吴钰颖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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