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盛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 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