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000014)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