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000014)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本所") 接受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沙河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称为"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 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 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 下称为"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报告期末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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