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00001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核查意见 1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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