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300750)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宁德时代")的委托,指派蔡若思律师、熊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 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宁德时代实施 2026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