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新发展(00488) - 主要交易 – 出售有限合伙权益
2026-02-10 08:58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 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之獨立意見。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麗新發展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買主或承讓 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銀行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 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主要交易 出售有限合夥權益 本封面頁下半部所用詞彙各自與本通函「釋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關涵義。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6至16頁內。 出售事項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取得股東書面批准以代替舉行本公司股東大會。本通函 寄發予股東乃僅供參考之用。 香港,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相關涵義: | 「協議」 | 指 | 賣方與買方就有限合夥權益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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