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3006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