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000030) -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 潮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