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利控股(08098) - 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 須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貸款人(本公司一間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 據此,貸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一筆金額為 8,000,000 港元之貸款,為期 12 個月。 GEM 上找市規則之涵義 鑒於貸款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 GEM 上市規則)超過 5%但少於 25%,故貸款協 議構成 GEM 上市規則第 19 章項下之本公司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 GEM 上市規則項下 之申報及公佈規定。 貸款協議 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訂約方:貸款人及借款人 借款人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借款人由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所擁有。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 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借款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方。 貸款金額 8,000,000 港元。 期限 貸款提取日起計十二個月。 1 利息 貸款按年息率十厘利息及按月支付。 抵押 為有關位於香港兩個商業物業的法律押記/按揭。 訂立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