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603659)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 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 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 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