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晨(30023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或者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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