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