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王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 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