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000681) - 股东提名董事程序(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VCGVCG(SZ:000681)2026-02-27 12:4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董事程序(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 作日前提出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不少于七日前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四条 本规范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视觉(中国)文 ...